國際展覽局簡介
國際展覽局是通過1928年在巴黎簽署的一項國際外交公約設立的。其作用在于規范在其職責范圍內舉辦的展覽會的頻率和質量。這或許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包含所有為期三周以上的非商業性的世界博覽會(除藝術展覽會以外),它們由一個國家官方來組織并通過外交渠道向其他國家發出邀請。因此,國際展覽局與貿易展覽會無關,而且在國際展覽局主管的展覽會上開展商業活動也受到嚴格的限制。國際展覽局為何存在?
1851年于倫敦舉辦的展覽會通常被視為第一屆國際展覽會。這次展覽會的成功促使眾多非常成功的展覽會在全世界范圍內舉辦。比如1889年的巴黎展覽會由于埃菲爾鐵塔的建造而留在人們的記憶中。
但是隨著這類展覽會數量的增加,采取一些措施來控制舉辦展覽會的頻率和質量就顯得越來越有必要了。1928年的國際展覽會公約確立了國際展覽局并制定了簡單的規則,對舉辦展覽會的數量作出規定,并對展覽會的特征加以定義。1928年的第一版國際展覽公約現已被多項附加議定書所修訂,但公約的基本框架至今仍有效。
國際展覽局是怎樣工作的?
位于巴黎的國際展覽局總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法國外交部代表國際展覽局工作行使正式外交關系。
現由98個成員國組成的國際展覽局歡迎任何國家政府通過簽署1928年國際展覽會公約和1972年國際展覽會議定書加入。年費的金額是按比例浮動的,具體辦法參照聯合國征收此類會費的有關原則。然而,國際展覽局收入的一個重要部分來自舉辦展覽會的注冊費和展覽會門票收入按一定比例的提成。
國際展覽局的全體大會每年在巴黎舉行兩次,由選舉產生的國際展覽局主席主持。所有成員國和觀察方出席全體大會。代表們討論舉辦新的展覽會項目的有關申請、審議關于已注冊展覽會進展情況的報告,并聽取主管國展局不同方面事務的四個專業委員會的報告。執行委員會評估新的展覽會項目、對展覽會各個方面進行通盤考慮。規則委員會則負責關于展覽會具體文件和技術層面的規定以及國際展覽局的內部規章。
行政和預算委員會和信息交流委員是國展局組織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四個專業委員會各有一個主席和一個副主席,主席同時也是國際展覽局的副主席。該八名主席和副主席構成了一個領導班子,對國展局整體運行情況進行評估,籌備每年分別于夏季和冬季召開的兩次全體大會。委員會成員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
展覽會的注冊
國際展覽局不僅監督管理展覽會的數量和質量,還特別關注國際參展者的參展條件,這一監管職能貫穿一個展覽會項目的始終。一屆世博會要完成最基本的注冊,必須遵循三個主要步驟。首先,由官方提出一個舉辦新展覽會計劃的申請,包括展覽會起止日期、主題以及組織者的法律地位等內容。此后,國展局將派遣考察團對該項目進行初步實地考察。考察團由國際展覽局的一位副主席率領,有權索取技術和財政方面的詳細信息以協助考察,并審查材料證明。
基于詳細考察研究的報告將被提交執委會審議并最后經全體大會表決通過。如果該提案成功地獲得了上述機構的支持,全體大會將通過無記名投票確定“展覽會舉辦檔期的分配”,即選出下一屆展覽會的主辦國。
第三步即最后的程序是展覽會的注冊,這一程序是以全體大會正式復核并認可展覽會的一般規章和參展合同草案為基礎。授予國展局局旗標志著為期約三年的注冊程序完成。
此時,主辦國政府可以開始通過外交渠道向其他國家發出參展邀請。未經注冊的展覽會的主辦者不得尋求國展局成員國的支持,國展局成員國實際上也被禁止參展,因為這違背了國際展覽會公約。注冊展覽會表明主辦國政府莊嚴地接受了執行和維護國際展覽局規章的職責。這一程序保護國際展覽會未來的發展,維護國展局成員國的利益。
展覽會期間,國展局通過政府總代表聯席會議實施監管職能。政府總代表聯席會議由參展國政府代表和經選舉產生并與展覽會組織者及國展局保持緊密聯系的指導委員會組成。
展覽會的分類
從最早的時期開始,國際展覽局就已根據需要將展覽會分成兩類:為期六個月、選用綜合性主題的大型展覽會和主題更細化、更專業且為期較短、花費較少的展覽會。
展覽會的兩個類別 及其區別特征如下
注冊類國際展覽會(或世界博覽會)
舉辦頻率:每五年一屆
展期:至多六個月
面積:無限制
主題:綜合性
認可類國際展覽會
舉辦頻率:在兩屆注冊類世博會間隔期內
展期:至多三個月
面積:不超過25公頃
主題:專業性
認可類世博會使得各國都有可能主辦一次國際展覽會。
國展局也將繼續認可一些園藝展覽會,例如由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AIPH)推薦的2002年荷蘭國際園藝博覽會(Netherlands Floriade 2002)以及2003年德國羅斯托克國際園藝園林博覽會(IGA 2003)以及歷史悠久的米蘭裝飾藝術和現代建筑展覽會。
從1928年起,國際展覽局的一直致力于確立并完善這些展覽會促進國際間友好關系和探索人類經驗與知識的作用。